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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04
■〈傳銷〉「旅遊商品」非法吸金!交通部觀光局〈祭重罰〉!■
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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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銷〉「旅遊商品」非法吸金!交通部觀光局〈祭重罰〉!■

(旅@天下;2015/4/28;蕭介雲)

近來『民眾』迭有反映『國外旅遊公司』透過「網路」以〈多層次傳銷方式〉招攬、銷售「旅遊服務(商品)」,並以提供旅遊獎勵金免費環遊世界或以優惠價格購買國外行程、機票、訂房及租車等為誘因吸引『消費者』入會,及『國內傳銷事業』與『旅行業』合作以多層次傳銷方式推廣、行銷旅遊商品,『交通部觀光局』表示,依「發展觀光條例」第26條規定,『旅行業』屬『特許行業』,須向該局申請核准「繳納保證金」並領取「旅行業執照」,始得經營「旅行業務」。

為維護「旅遊市場」商序,保障『消費者』權益,『交通部觀光局』已於3月底邀集『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公平交易委員會、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旅行業公協會』召會討論後,責令『旅行業』不得與『傳銷事業』合作變質經營旅行業務,違反規定者,將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從重處罰。

『傳銷事業』非旅行業,依同條例第27條第3項規定,不得經營旅行業務;同時依據『旅行業』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5條、第49條第14款規定,其分支機構須以分公司名義設立並須依規定提高履約保證保險及保證金,且不得透過『非屬分公司的傳銷事業』通路或包庇『傳銷事業』經營旅行業務,以合法掩護非法,更不能以多層次傳銷方式向不特定人收取款項或資金。

『交通部觀光局』並提醒『消費者』,要注意『國外旅遊公司』或『傳銷事業』銷售的手法與花招,不要在誘惑下加入會員,並仔細評估該傳銷方式是否適合自己及家人的工作休閒、旅遊習慣及經濟能力。

『國外旅遊公司』在國內未設有分支機構,『消費者』如果入會或參加其舉辦的旅遊活動,一旦發生旅遊糾紛,其權益恐無法保障,也不是『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糾紛調處及代償的對象,還請『消費者』參加旅遊時,務必選擇『國內合法旅行社』,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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