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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19
■「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旅遊團品質注意事項」業經本局103年8月8日修正發布,並自同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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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旅遊團品質注意事項」業經本局103年8月8日修正發布,並自同日施行。■
(交通部觀光局;最新消息、一般佈告;2014/08/18)
「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旅遊團品質注意事項」業經本局103年8月8日修正發布,並自同日施行,請『各接待旅行業』遵循辦理,其要點如下:
一、增訂「全程午晚餐平均餐標」應達每人每日新臺幣400元以上,或全程總日數1/2以上於本局評選「臺灣團餐特色餐廳」使用午餐或晚餐。但安排餐食自理者,不計入平均餐標之計算。
二、「車輛出廠車齡限制」,自10年以內調整為12年以內;「車輛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
應依「公路主管機關」規定介接「資訊平臺」。
三、車輛副駕駛座前方之擋風玻璃,應設置「團體標示」。
(範例供參:http://admin.taiwan.net.tw/law/law_d.aspx?no=130&d=582 )。
四、「每一購物商店停留時間之限制」,自50分鐘調整為70分鐘。
五、相關罰則回歸「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26條」,不再重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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