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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01
■<交通部觀光局>公告:禁<佣金>補<團費>﹗■
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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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公告:禁<佣金>補<團費>﹗■

(中時電子報;工商時報作者: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 2012/04/01上午05:30)

陸客來台人數急遽增加,旅遊品質低劣也時有所聞。

「交通部觀光局」公告<即日起修正>『旅行業接待陸客注意事項』,明訂<『旅行業』及『導遊』接待陸客團「不得以購物佣金或促銷行程以外的活動所得彌補團費」,各項行程、住宿、餐食、交通、購物點也必須依規定辦理,『違者』將可停止其接待業務>。

『交通部觀光局長賴瑟珍』<4月初將退休>,「交通部觀光局」也在<其退休前>公布<修正「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旅遊團品質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

根據「規定」,<未來旅行業者以及導遊人員辦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觀光團體業務,應合理收費,不得以購物佣金或促銷行程以外的活動所得彌補團費>。

「行程方面」,明訂<安排必須合理,不應過分緊湊影響旅遊品質;不得安排或引導旅客參與涉及賭博、色情、毒品活動;也不得於既定行程外安排或推銷藝文活動以外的自費行程或活動。住宿則以2人1室為原則>。

「餐食方面」,<早餐應於住宿處所內使用,但有優於該處所提供的風味餐者不在此限;午晚餐應安排在有營利事業登記、符合衛生條件的營業餐廳,不得有退佣條件>。

在「交通工具部分」,明訂<須使用合法業者提供的合法交通工具及合格駕駛人,包租遊覽車不得超載、駕駛不得超時,車齡則以出廠日期起算10年內為限>


「購物點方面」則<應為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核發認證標章的旅行購物保障商店>,「購物點總數」<不得超過總行程夜數>。但<未販售茶葉、鹿茸、靈芝等高單價產品的農特產類購物商店>,以及<依「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申請核准的免稅商店>「不在此限」。

新規定也<要求>『業者』<不得向旅客強銷高價差商品或在遊覽車等場所兜售商品;「導遊出差費」也<不得>以「購物佣金」或「旅客小費」為<支付代替>。不過「陸客團在金門、馬祖或澎湖的行程,則免適用前述住宿及交通工具的規定」。

『旅行業』如果<違反要點中所訂的最低接待費用,可處停止其辦理該業務1個月至3個月>,<違反行程、住宿等規定,每違規1次,記點1點,按季計算,累計4點停止其辦理該業務1個月,累計5點停止3個月,6點停止6個月,7點停止其辦理該業務1年>。

『違反在既定行程外不得安排或推銷自費行程或活動規定者』,則<可直接處以停止其辦理該業務1個月的處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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