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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20
■<出國小費>「甘願給」!「旅行社」不得<強迫>或<建議>!■
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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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小費>「甘願給」!「旅行社」不得<強迫>或<建議>!■

(國立教育廣播電台;2012/01/20下午01:19作者:陳國維)

春節假期,『許多民眾』<出國旅行>,大多會遇到「需要支付小費」的情況,『新北市消保官』提醒,<「付小費」給「服務單位」或「導遊領隊」,應該「出於自願」,如果「在團體旅遊」時,「旅行社」或「導遊領隊」,以「強迫」或所謂的「建議金額」告知『遊客』給「小費」,『消費者』可以「蒐證」,「回國後」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訴」>。

「出國玩,就是希望開開心心,放鬆心情」,但是「有民眾因為要不要支付小費的問題」,「和旅行業者鬧得不愉快時有所聞」,「新北市法制局」接獲「民眾投訴」,<有「旅行社」向『遊客』表明「小費屬於他們薪水的一部分」或「收取後要跟旅行社拆帳」,甚至「更誇張的還有逐一點名旅行團成員,叫到前面給小費」>,『消保官張祐齊』說,<這樣通通不行,『消費者』可以「主張不給小費」>。

『張祐齊』指出,<「在歐美國家確實有支付小費的習慣」,但是「在臺灣或日本並沒有約定成俗」,「旅行社不可一概通用」>,他強調,<「小費」屬於「贈與性質」,「是消費者對於相關服務的滿意度回饋」,絕對「不是應該負擔的費用」>。

『消保官』建議,<「團體旅遊」時,「消費者不需要遵循旅遊業者」給的「小費建議」,例如「每天要給10塊錢的說法」,「遊客如果願意給小費」,可以「在旅遊行程最後1天」,「視整個遊程的滿意度」再「贈與小費」。>

●「許耀天」<個人意見>:

這篇文章的說法「合法合理合情」,但卻「有些不妥」,由於「領隊帶著團體在全世界旅遊」時,會有「同時穿越不同國家,不同地區,不同導遊,不同司機,不同飯店,不同……」,因此,會有『很多很多不同可能需要支付小費的對象』。

如果按照<『消保官』建議:「遊客如果願意給小費」,可以「在旅遊行程最後1天」,「視整個遊程的滿意度」再「贈與小費」>,那麼不就顯得有些給它那個有問題了!?應該改成「視不同的國家、地區、階段的遊程滿意度而定」較為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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