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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01
●<導遊帶團購物>「沒佣金」?!<告贏旅行社>!●
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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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遊帶團購物>「沒佣金」?!<告贏旅行社>!●

■<導遊抽佣1成>「被拒」!<告贏旅行社>!

(聯合晚報;2011.07.2104:56 pm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

『一名陳姓女導遊』,去(2010)年幫「旅行社」帶「陸客團」,整團在台期間共消費600多萬,『女導遊』因向「旅行社」請領「1成佣金」遭到拒絕,因此向「法院」求償,「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雙方確實有過約定,同時「抽佣」也是「業界習慣」>,判決「百昱旅行社」必需支付61萬多元作為「佣金」。

「政策開放陸客來台觀光」後,『陸客』一再展現消費實力,讓不少「旅行社」和「觀光景點商家」都極盡各種方式招攬『陸客』上門,『陳姓女導遊』,去(2010)年05月幫「百昱旅行社」帶「陸客團」,「7天行程」除了看「東台灣」等知名景點,『導遊』也帶他們四處血拼,『陸客』買東西相當帶勁,珊瑚一買200多萬元,茶葉一挑20多萬元,整團在台消費了617萬多元。

事後,『陳姓女導遊』向「旅行社」索討百分之10的佣金,但「旅行社」否認雙方談妥佣金比例,只願給付「每天1500元的導遊費」,『女導遊』不滿打官司請求「旅行社」給付佣金。

「法院」審理發現,「旅行社」曾經<傳真>給『導遊』的「執行工作交團單等資料」,確實<記載費用包含佣金>,「消費商家」也都將「陸客消費細項」逐一交付「旅行社」和『導遊』,甚至<註明要導遊回公司領回扣>。

在本案中『法官』同時也傳喚「其他旅行社」當『證人』,證明「旅行業界」給『導遊』<佣金>已成「商業習慣」,因此認定『雙方』除了<導遊費>,還有「佣金約定」,判決「百昱旅行社」必須「支付這團陸客消費617萬的1成費用給導遊」,換算後為61萬多元,<全案還可以再上訴>。

★「2011/07/21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帶團購物>「沒佣金」?!「導遊提告」<勝訴>!

(中央社;記者賴又嘉 台北2011年07月21日電)

『1名導遊』帶團出遊,不滿『團員』消費新台幣600多萬元,「旅行社」卻未依約付她10%佣金而提告。「台北地院」審理,『法官』認為「雙方有約定」,「導遊抽佣」應是「業界習慣」,判「旅行社」應付61萬元。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今天(2011.07.21)公布的「判決書」,『楊姓導遊』在去(2010)年05月12日到19日在「百昱旅行社」擔任『導遊』時,帶領「1個陸客觀光團」在台旅遊,『楊女』主張,當時與「旅行社」約定,若『旅客』在「商家」消費,可抽10%的佣金。

『楊女』主張,帶團的8天內,『團員』消費617萬多元,『陸客』光是在「台東」買「珊瑚」就花了232萬多元,「旅行社」卻沒有給她「佣金」,只給付「每天1500元的導遊費」,她因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旅行社」給付佣金61萬餘元。

「法院」審理時,「旅行社」主張,與『導遊』間<沒有約定給付佣金比例>,但『法官』根據『楊女』提供的「簡訊」,發現『楊女』帶團期間,「各商家」都會將「團員購物金額」發送「簡訊」給她,其中更有「商家」在「簡訊」中載明「佣金回公司領」,『法官』認定「商家」與「旅行社」及『楊女』間有「佣金約定」。

此外,『法官』並根據「旅行社」<傳真>給『導遊』的「執行工作費用單據」,發現『楊女』在同年03月間帶另團出遊,「旅行社」就曾「支付佣金」,且『楊先前在其他旅行社擔任導遊』也都有「抽佣」,<證明旅客在商家購物後,旅行社應給付導遊佣金符合旅行業界的商業習慣>,「判決旅行社應支付楊姓導遊61萬多元的佣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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