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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2/24
■建立「旅行業者」收取「大陸觀光團費」機制!維護「我方業者」<合理商業權益>!■
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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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旅行業者」收取「大陸觀光團費」機制!維護「我方業者」<合理商業權益>!■

2011/02/21;交通部觀光局新聞稿

由於「兩岸旅遊交流」日漸頻繁,且「目前大陸居民赴臺旅遊」以「組團方式實施」係採取「團進團出」形式,故「媒體」甚為關切<「大陸組團社」積欠「臺灣接待社團費」問題」>。

「交通部觀光局」表示,<「兩岸旅行社間的契約及費用」本屬「民間商業行為」,「業者承接大陸旅行社業務,本應相互簽署契約,倘涉糾紛皆應依循相關法律調處」。「我方對於市場商序的維持至為重視,為維護我方旅行業合理權益,也從今(2011)年起實施兩岸旅遊組團契約應明訂團費繳交期限的措施」>。

為「確保大陸觀光團費收入正常」,「交通部觀光局」<去(99)年底>即「邀集業界開會討論」,經「彙總業界意見」後,<自100年01月01日起,要求「接待大陸觀光團旅行社」向「移民署」申請送件前,應先至該局「大陸來台旅客申報系統」網頁(http://infoadmin.tbroc.gov.tw)登錄團體行程資料,並勾選:「貴公司將保證與大陸組團社簽訂組團契約之內容中,已約定團費至遲應於團體離境日起45天以內繳清」。勾選「是」者,始能下載列印「該局審查通過之行程表」,連同「團體資料」送「移民署」審查>。

為「使臺灣接待社如遇積欠團費」時,能「有申訴及解決管道」,「交通部觀光局」業與「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全聯會)」及「中華兩岸旅行協會」積極協調,建置「業界通報平台」,<「旅行社」如有「被積欠大陸觀光團費的問題」,可「向公協會通報」,透過「台旅會」將「蒐集之未履行繳清團費實證」交給「海旅會」轉交「大陸國家旅遊局」查辦>。

據瞭解「申訴管道」設置至今,「全聯會」及「中華兩岸旅行協會」<尚未接獲『業者』通報「反映被大陸組團社積欠團費」,「交通部觀光局」及「全聯會」呼籲『業者』,<仍「應採行正確及有效之程序處理團費積欠問題」始為「正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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