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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24
◆修正「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旅遊團品質注意事項」第3點,並自100年01月14日發布生效!◆
秘書處
原文內容
◆修正「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旅遊團品質注意事項」第3點,並自100年01月14日發布生效!◆

2011/01/21;交通部觀光局•一般佈告

「文化創意產業」為「行政院」推動之「六大新興產業之一」,「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積極輔導相關產業投入,發展出相關「展演活動」,鑒於<目前國內夜間活動觀光行程極具開發潛力>,如能藉由「文創活動」之安排,對屬『同文同種之大陸旅客』應有其吸引力,對推動「文創產業」之發展應更具成效,為<配合相關政策推動,創造有利發展環境>,爰<配合修正「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旅遊團品質注意事項」第3點第1項第1款>,增列「禁止安排或推銷自費行程或活動之除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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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旅遊團」品質<注意事項>●
許耀天整理提供
民國97年06月20日觀業字第0973001364號令訂定發布,自民國97年06月23日生效
民國97年09月26日觀業字第0973002472號令修正發布,自民國97年09月26日生效
民國98年03月20日觀業字第0983000782號令修正發布,自民國98年03月25日生效
民國98年04月29日觀業字第0983001273號令修正發布,自民國98年05月01日生效
民國100年01月14日觀業字第10030000321號令修正發布,自民國100年01月14日生效


一、本注意事項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辦法)」第23條規定訂定之。

二、為落實「提升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旅遊團品質、保障旅客權益、確保旅行業誠信經營及服務、禁止零負團費並維持旅遊市場秩序」,「旅行業及導遊人員」辦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團體業務,最低接待費用每人每夜平均至少60美元,該費用包括住宿、餐食、交通、門票、導遊出差費、雜支等費用及合理之作業利潤,但不含規費及小費」。

三、「旅行業及導遊人員」辦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團體業務,其行程、住宿、餐食、交通、購物點、參觀點及導遊出差費等事項」,均「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及提供符合品質之服務,不得以購物佣金或自費行程彌補團費」:
(一)行程:
行程安排須合理,「不應過分緊湊趲趕行程或影響旅遊品質」;「不得安排或引導旅客參與涉及賭博、色情、毒品之活動」;亦「不得於既定行程外安排或推銷藝文活動以外之自費行程或活動」。
(二)住宿:
應為「觀光旅館」或「適合接待國際旅客之合法旅館或民宿」,2人1室為原則。住宿時應注意其建築安全、消防設備及衛生條件「」。
(三)餐食:
「早餐應於住宿處所內使用,但有優於該處所提供之風味餐者不在此限」;「午、晚餐應安排於有營利事業登記、符合衛生條件之營業餐廳」,其「標準餐費不得再有退佣條件」。
(四)交通工具:
應為「合法營業用車,車齡(以出廠日期為準)須為7年以內,並得有檢驗等參考標準」。但「排氣量在7,000cc以上車輛之車齡得為10年內」。「車輛不得超載、駕駛行駛不得超時」。
(五)購物點:
01、應為「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核發認證標章之旅行購物保障商店」,「所安排購物點總數不得超過總行程夜數」。但「未販售茶葉、鹿茸、靈芝等高單價產品之農特產類購物商店」及<依「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申請核准之免稅商店>「不在此限」。
02、「不得向旅客強銷高價差商品、贋品或在遊覽車等場所兜售商品」,「物品之貨價與品質應相當」。
(六)參觀點:
應安排須門票之參觀點或遊樂場所。
(七)導遊出差費:
為「必要費用」,「不得以購物佣金或旅客小費為支付代替」。
「旅行業接待經由金門、馬祖或澎湖轉赴臺灣旅行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團體,其在金門、馬祖或澎湖之行程,得免適用前項第2款及第4款有關住宿及交通工具之規定」。但「仍應使用合法業者依規定設置或提供之住宿設施、交通工具及合格駕駛人」。

四、「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違反本注意事項第2點所訂最低接待費用,依許可辦法第26條第2項第1款規定,處停止其辦理該業務1個月至3個月>;<違反本注意事項第3點各款事項,依許可辦法第26條第1項規定,每違規1次,記點1點,按季計算,累計4點者停止其辦理該業務1個月,累計5點者停止其辦理該業務3個月,累計6點者停止其辦理該業務6個月,累計7點者停止其辦理該業務1年>。
「導遊人員辦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違反本注意事項,依許可辦法第26條第3項規定,每違規1次,記點1點,按季計算,累計3點者停止其執行該接待業務1個月,累計4點者停止其執行該接待業務3個月,累計5點者停止其執行該接待業務6個月,累計6點者停止其執行該接待業務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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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21
Re:◆修正「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旅遊團品質注意事項」第3點,並自100年01月14日發布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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