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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選旅行同業或導遊業務相關團體辦理100至102年度旅行業導遊人員執業證相關業務!●
2010/09/07;一般佈告
一、委辦事項
(一)辦理100至102年度旅行業導遊人員執業證核、換發及校正業務。
(二)依據「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17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第19條及第30條規定,「專任導遊人員執業證,應由旅行業填具申請書,檢附有關證件向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團體請領發給專任導遊使用。」、「特約導遊人員執業證,應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檢附有關證件,向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有關團體請領後使用。」、「導遊人員執業證應每年校正1次,其有效期間為3年,期滿前應向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團體申請換發。」、「申請、換發或補發導遊人員執業證,應繳納證照費每件新臺幣150元。導遊人員執業證校正費每件新臺幣50元。」
二、委辦費用
本項委辦費用為新臺幣520萬元,依據實際核、換發證之張數乘以證照費單價及校正次數乘以校正費單價計算並給付之(均含營業稅)。
三、委辦期間
自100年1月1日起至102年12月31日止。
四、申請資格
(一)依法設立之旅行同業或導遊業務相關團體,以發展國內外觀光事業、服務社會、協調旅行業同業關係、提昇旅遊品質、增進共同利益等為宗旨。
(二)最近3年內曾自行辦理或接受本局委託辦理旅行業或導遊相關證照核發或訓練,績效良好者。
五、申請程序及送件期限
99年9月17日下午5時30分前,檢具填妥之「資格審查申請表」及第6項所列文件送本局業務組第1科,如以掛號郵寄則以郵戳為憑(地址: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290號10樓,電話:2349-1549,聯絡人:廖俊青先生)。
六、應檢附文件
(一)資格審查申請表(如附表1)。
(二)社團登記證書影本。
(三)章程影本。
(四)辦理計畫(導遊證製作原則如附表2)。
(五)經費收支預算表。
(六)報價單(含核換發證及校正費用之單價)。
(七)最近3年內曾辦理旅行業或導遊相關證照核發或訓練之證明文件。
七、評選方式
(一)由本局及相關學者專家組成評選小組審查評選。
(二)評選辦法:
1、評選方式:
(1)參考最有利標評選辦法之序位法辦理評選。評選小組就各評選項目分別評分並換算為序位,再加總計算各廠商之序位,以序位第一,且經評選小組過半數之決定者決定之;若有二家以上序位加總相同時,比較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以序位第一者為優勝。
(2) 廠商所提送甄選資料,須經出席委員總平均分數達70分(含)以上者,方得列為決標對象。
2、評選項目:
(1)導遊證整體設計:指實用性、美觀、方便性、經濟、創意及品質(占20%)。
(2)辦證速度及控管機制:指製卡、發卡及校正速度及系統之防弊管理(占30%)。
(3)核、換發證及校正費用之合理性:核、換發證費用及校正費用須以單價報價,須含軟、硬體設備費、人事費、耗材費及其他必要費用(不含證套及吊帶費用)。證照費用及校正費用請依目前執業導遊人數每年約16,000人及未來3年考試及格訓練期滿領證人數每年推估約4,500人計算(含營業稅)(占20%)。
(4)經驗及成果:指過去承辦此類業務之經驗及執行情形(占15%)。
(5)完成本計畫之規劃時程(占15%)。
3、評選結果:公告於本局行政資訊網並另函通知參選團體。
八、簽約
經本局評選優勝團體,如接受本項委託案,應於開辦前30日備妥辦理作業計畫、經費收支預算等文件送本局核備,並與本局簽訂委託契約;未如期簽約或簽約後未能依約辦理者,停止本項委託,亦不得參與本案下一次之委託案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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