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園地
 

文章內容列表

發表日期_時間 文章標題 發表人 回應
2010/06/02
■請各相關旅行業者確實遵照旅行業管理規則第41條規定辦理,以免觸法受罰!■
秘書處
原文內容
■請各相關旅行業者確實遵照旅行業管理規則第41條規定辦理,以免觸法受罰!■

2010/06/02;一般佈告

一、依據外交部領事事務局98年11月17日領四字第0987200856號函辦理。

二、近來屢有旅行業者於代客辦理出入國及簽證手續時,代申請人簽名於護照申請書致衍生糾紛,按旅行業管理規則第41條規定:「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代客辦理出入國及簽證手續,應切實查核申請人之申請書件及照片,並據實填寫,其應由申請人親自簽名者,不得由他人代簽。」違反本條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2項第3款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請各相關旅行業者切實遵照辦理,以免觸法受罰。

回上一頁

回首頁 最新消息 活動聯誼 會員專區 好站連結 疑難解答
協會簡介 訓練講座 觀光產業論壇 交流園地 聯絡我們 加入最愛

台灣觀光產業永續發展協會
TAIWAN TOURISM SUSTAIN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台內社字第0九五0一二0五三0號 核准立案
會址:台北市10044博愛路25號7樓之4
電話:(02)2331-9718、傳真:(02)2331-9902
 
TGB 協會 copyright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經授權同意,請勿將內容及圖片複製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