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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02
■請各相關旅行業者確實遵照旅行業管理規則第41條規定辦理,以免觸法受罰!■
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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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各相關旅行業者確實遵照旅行業管理規則第41條規定辦理,以免觸法受罰!■
2010/06/02;一般佈告
一、依據外交部領事事務局98年11月17日領四字第0987200856號函辦理。
二、近來屢有旅行業者於代客辦理出入國及簽證手續時,代申請人簽名於護照申請書致衍生糾紛,按旅行業管理規則第41條規定:「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代客辦理出入國及簽證手續,應切實查核申請人之申請書件及照片,並據實填寫,其應由申請人親自簽名者,不得由他人代簽。」違反本條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2項第3款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請各相關旅行業者切實遵照辦理,以免觸法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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