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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11
●〈泰國曼谷旅遊警示燈號〉提升為「紅色警示」,國人〈不宜前往該地區旅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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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曼谷旅遊警示燈號〉提升為「紅色警示」,國人〈不宜前往該地區旅遊〉!●
2010/4/11;交通部觀光局新聞稿
針對『泰國紅衫軍』與『政府』對峙情事升高,「曼谷市區」於昨(10)日晚間發生〈流血暴力事件〉且〈情事尚未和緩〉,『外交部』已於11日上午將「曼谷之旅遊警示燈號」提升為「紅色警示」,呼籲《國人切勿前往該地區,凡預訂於近日前往該地區旅遊之國人,請暫緩前往》。『交通部觀光局』隨即與『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及『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商定〈前往泰國之旅遊契約解約退費處理原則〉如下:
一、行程前往曼谷地區者,旅客取消行程時,旅行社將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28條「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無法履行時,得解除契約之全部或一部,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乙方(旅行社)應將已代繳之規費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全部必要費用扣除後之餘款退還甲方(旅客)。」
二、行程係前往目前仍列為橙色警示之泰國暖武里、北欖、巴吞他尼、佛統及大城等5府者,將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28條之1「出發前,本旅遊團所前往旅遊地區之一,有事實足認危害旅客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之虞者,準用前條(第28條)之規定,得解除契約。但解除之一方,應按旅遊費用百分之○補償他方(不得超過5%)」規定辦理。
三、行程係前往上述地區以外地區之旅客,如欲取消行程,旅行社將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27條規定辦理,即旅客解約時,應依解約日距出發日期間之長短按旅遊費用百分比成數賠償旅行社。觀光局表示,行程前往上述第一項及第二項等6個地區,旅客如欲延後行程或轉團者,仍得洽商旅行社辦理,俾減少雙方損失。至於有關泰國曼谷最新情勢發展,該局將與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保持聯繫,俾採取有效之因應措施,確保消費者權益。
對於目前仍在「泰國曼谷」之〈旅行團〉,該局已宣導『旅行業者』應注意『旅客』人身安全維護,避免將旅客帶至有危險之虞地區。該局同時提醒旅客如遇有消費爭議而無法解決時,可向「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地址:台北市長安東路2段78號11樓,電話:25068185)」或「該局(地址:台北市忠孝東路4段290號9樓,免費申訴電話: 0800211734)」申訴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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