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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27
●三華旅行社未訂遊覽車,大陸觀光團無法成行,已遭停業處分●
秘書處
原文內容
●三華旅行社未訂遊覽車,大陸觀光團無法成行,已遭停業處分●

<2009/04/24;交通部觀光局新聞稿>

『交通部觀光局』於98年04月24日接獲通報『三華旅行社(台北市南京東路04段56號12樓)』所接待大陸觀光團受困機場及旅館,隨即派員前往該公司調查,發現該公司在04月23日及24日共有08團(282人)大陸觀光團因未訂妥遊覽車,致團體無法繼續行程,該局立即協調『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協助調度遊覽車,協助其履行後續行程;至其所需費用,將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25條第02項規定,由該公司所繳新台幣100萬元保證金中支應。由於該公司於04月25日以後仍有預定入境之觀光團體,故『交通部觀光局』已嚴令該公司於遊覽車未訂妥前,應速通知大陸組團社不要出團,以免衍生更大的旅遊糾紛。

另該公司未能訂妥遊覽車,卻仍承接團體入境而無法接待,顯有重大過失,並嚴重損害旅客權益,事證明確,『交通部觀光局』業依該辦法第26條規定,處分<該公司停止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03個月>。

『交通部觀光局』再次重申,旅行社未辦妥入台證、及訂妥住宿、餐廳或遊覽車前,不得接待大陸旅客來台旅遊,以免損害旅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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