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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30
●十分瀑布圍地收費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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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分瀑布圍地收費之說明●
<2008/04/29;交通部觀光局新聞稿>
『十分瀑布風景特定區』原係省級風景特定區,配合『台灣省政府』業務功能與組織調整,本局業針對原省級風景特定區未來經營管理機制,於92年08月12日召會研商,並作成結論略謂「十分評鑑分數為縣級,請縣政府依規定辦理公告」,並於92年08月27日函請『台北縣政府』本於職權公告為『縣級風景特定區』。
『十分大瀑布股份有限公司』原於84年02月15日提出「十分大瀑布風景區開發經營投資事業計畫」,案經本局辦理現勘暨會請相關權責機關審議後,並報奉『交通部』90年06月13日核備,因「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91年12月30日令頒,該公司收到『台北縣政府』94年12月12日裁罰通知後,遂於95年01月03日提出申復,並由本局查核原備查文件視同已取得觀光遊樂業籌設核准文件,並輔導該公司興建完成並取得【觀光遊樂業執照】,始得營業;嗣因該公司無法籌措資金賡續興建,已逾依法興建之期限,【本局爰於97年04月10日廢止原觀光遊樂業籌設之核准】;而本局上開籌設之核准與該公司收取清潔維護費無關。
『交通部觀光局』表示,有關該公司圍地收取清潔維護費乙節,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始得收費,業經【台北縣政府94年12月12日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03項規定函請該公司禁止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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