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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26
●觀光局停止翊荃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經營旅行業務●
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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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局停止翊荃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經營旅行業務●

<2007/08/24 觀光局新聞稿>

翊荃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因經營國人出國旅遊業務,未支付國外當地接待旅行社費用,致旅客無法順利完成旅遊行程,損害旅客權益,業經交通部觀光局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規定,停止該公司經營旅行業務。

觀光局表示,該局旅行業交易安全查核小組於96年08月23日下午會同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及台北市旅行公會前往翊荃旅行社檢查,發現該旅行社積欠大陸接待旅行社費用,公司財務出現狀況,有影響旅客權益等情事。

依觀光局調查,翊荃旅行社<目前存款已不足,但尚未跳票>,該公司【主要辦理國人赴大陸旅遊業務】,目前在大陸有「桂林旅遊團02團共42名旅客(含領隊)」,共『積欠當地接待社人民幣56,560元』,因自96年06月起該公司即已積欠接待社費用,故接待旅行社要求前述兩團旅客刷卡,否則即無法繼續行程。

觀光局表示,若旅客因此再刷付團費,將由品保協會協助申請理賠。另該公司於08月24日下午尚有01團「桂林金鑽05日」旅客20人,因該公司未能支付機票款,故已於08月23日下午通知旅客無法如期出團,並將由品保協會協助申請理賠。

翊荃旅行社有投保新臺幣2,000萬元之履約保證保險,觀光局已責成品保協會協助處理旅客申訴及理賠事宜,並請旅客逕向該會申訴登記(品保協會電話:02-2506-8185、地址:臺北市長安東路02段78號11樓)。

秘書處整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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